# 反修例被捕者获自由遥遥无期，稳定压倒一切中修长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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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政治评论\
**Tags:** 国内政经\
**Created:** [2024 年11 月 12 日 14:19 UTC](https://www.mlzyws.com/t/topic/151 "2024-11-12T14:19:0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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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anma](https://www.mlzyws.com/user_avatar/www.mlzyws.com/luanma/32/332_2.png) [@luanma](https://www.mlzyws.com/u/luanma)\
发布日期： [2024 年11 月 12 日 14:19 UTC](https://www.mlzyws.com/t/topic/151/1 "2024-11-12T14:19:0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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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作：无产阶解放斗争协会历史唯物主义小组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近日，据联合早报报道，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回应香港因参与反修例运动被捕者至今还未被起诉一事时称，“检控人员在作出检控决定前，须全面评估证据及相关情况，而且香港的刑事案件没有任何追溯期限。”此外，他还在接受香港《星岛日报》访问时称“……未被起诉的被捕者目前所享有的自由，与一般市民无异。“这是什么 意思呢？从字面上来看，就是说这些人虽然被逮捕了，但是他们至今却依然是“无罪之身”，可以“正常”生活。但是，在此基础之上，林定国还声称对他们的“检控决定”没有“追溯期限”，意思便是只要中修愿意，那么就随时可以起诉他们。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一向标榜“法治”的中修在香港为了镇压反修例运动，竟悍然抓捕了6000名至今仍然无法确定罪名的参与者，那这样一来当初又为什么要逮捕他们呢？这岂不是一种莫须有吗？既然仅仅因为莫须有的罪名就要逮捕他们，那么这不是更加说明中修的专政力量——军队、警察、监狱等等其实是一种大于任何香港法律，除了镇压香港反中修运动外没有任何其他职能的机构吗？可见，在这场反修例运动中，中修国家机器的阶级性展现得淋漓尽致。法律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它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因此在中修操控下的香港法律可以故意装作看不见中修警察的无故逮捕，一味地压迫反修例被捕者，污蔑其为“乱港分子”而至今未对中修警察作出任何限制。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至于所谓“未被起诉的被捕者目前所享有的自由，与一般市民无异”，这更是一种在现实中显得荒唐可笑的说辞。即使对中修保持充足的信任，相信中修已经让他们不再处于被监禁状态。可是，由于对他们的诉讼并没有规定任何时效，那么他们形式上的所谓“自由”也只能是一种实际上的不自由，他们获得的“自由”早已包含着中修的一种威胁：你最好不要再参与反对我的活动，不然我随时可以秋后算账。至于中修是否早已开始针对那些迫于香港人民斗争压力而不得不被释放的反修例运动被捕者谋划起之后的反攻倒算，准备在风声过去后立刻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其提起诉讼，这更是一件值得怀疑的事情。出于中修反动的阶级本性，这是很有可能的。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不过从这场运动的另一面来讲，虽然反修例运动的参与者许多皆为自发反抗中修加强对香港人民专政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但是正如列宁所说，自发的道路就是资本主义的道路，他们的一切反抗，假如没有无产阶级、共产党的领导，那么最终仍然无法摆脱资本主义的框框，真正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这些反修例运动者本身所要求的，也只不过是维持香港原来的法律，阻止中修政府将香港的反中修人士带回中国内地受审。可是，香港原来的法律能不能庇护他们呢？恐怕也不能。就以本案中谈及的“追朔期限”来说吧。在英美法系中，严重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没有具体期限](https://law.asia/zh-hans/%E8%AF%89%E8%AE%BC%E6%97%B6%E6%95%88/)可定的，因此以英国法律为其法律的殖民地时代的香港自然是随时掌握了“秋后算账”的权力。在香港主权被英帝国主义移交中修以后，由于这一情况正好适应了中修实行公开的法西斯专政的需要，因而狡猾的中修早在1997年制定新的香港法律时，便以其大陆法系特有的成文法惯例写道“公诉罪行\[1\]没有[起诉时限](http://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37184)”，将英帝国主义不可明说的窍门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既是方便了其任意拘捕、监禁一切反对中修者，又使其标榜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本身成为了一个笑话\[3\]。这也就意味着中修即使没有制定《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也可以任意逮捕一切反对中修的香港人，将其投入中修大牢进行长期监禁或释放后秋后算账，区别只是在于实行专政的地域是掌控力度更强的内地，还是控制稍有不足的香港罢了。事实上，这样的情形早已在反修例运动期间发生了，许多[被捕者](https://thewitnesshk.com/%E5%8F%8D%E4%BF%AE%E4%BE%8B%E6%9A%B4%E5%8B%95%E6%A1%882023%E5%B9%B4%E6%95%B8%E6%93%9A%E7%B5%B1%E8%A8%88-%E7%B4%AF%E8%A8%88%E8%BF%91%E5%85%AB%E6%88%90%E5%AF%A9%E7%B5%90/)正是在遭到了[无理由的长期关押](https://www.twreporter.org/a/hong-kong-extradition-law-traumatized-hongkonger)后才被起诉并出庭的。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所指出的，过去剥削阶级之间在政权更迭上的“ **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 ”\[4\]。不同的剥削阶级和集团之间虽然彼此有矛盾，但是在镇压人民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因此前任的国家机器当然也能为继任所用。不管是英帝国主义还是中修社会帝国主义，不管是殖民地时期还是特区时期，不管是反修例之前还是反修例之后，香港的法律始终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是用来镇压香港人民的法律。香港人民的出路不在于反对个别反动的法律而接受该法律的其余部分，不在于对一个帝国主义采取敌视态度却对另一个帝国主义抱有幻想，更不在于无组织的、自发的，甚至是受其他帝国主义利用的自发运动，而在于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革命的道路，使内地和香港人民打倒压在全国人民头上的中修政权，使全中国都获得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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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公诉罪行”，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为“严重的罪行”，但却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完全依照法官本人的主观意愿决定，而法官又无非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法官执行的也只能是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自然没有什么信用可言。 

2. 中修最早提出该口号是源于1979年的中修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将社会主义时期的“反革命罪”等各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行全部污蔑为违反“民主”与“法治”，并声称今后绝不会再判政治罪。这一改动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应对此后不久对所谓“四人帮”及其他造反派的审判。由于中修在政治上是篡党夺权的修正主义集团，实行的是极端反动的法西斯专政，因此他们是虚弱的，是害怕真理的，所以根本不敢堂而皇之地反过来宣布造反派的“政治罪”，不然只会暴露出他们在政治上的反动性。为了将自己的反动面目伪装起来，中修便耍弄起了手段，把自己标榜为超阶级的政权，把自己的法律也宣布为超阶级的法律，在怀揣着政治目的的同时又要宣称审判“四人帮”并非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仅仅是因为他们违反了法律，只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打砸抢”，“挑动武斗”，“谋杀”、“迫害”所谓的“老干部”等等。这只是让他们在国内外显得更加可笑，但是不久之后他们还是企图在香港的法律问题上再一次自取其辱。 

3. 当然，在原文中，中修还假惺惺地加上了一个附加说明，即虽然“公诉罪行没有起诉时限”，但是“不得无故延误”。如此模糊的说辞并没有能够改变任何实际的执法案例，只是让中修自己能够多少伪装出一副并非蛮横无理的“民主”面目。 

4.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中文第一版
